在广袤的内蒙古高原,鄂尔多斯这座城市以其丰富的煤炭资源和独特的蒙古风情闻名遐迩而号称“暖城”。然而,2024年12月12日中国经济法制网《内蒙古鄂尔多斯:“一虚拟企业”土地证被莫名注销,建材市场惨遭强拆的“背后”》,《2025年1月19日鄂尔多斯“一虚拟企业”土地证出现23年后被莫名注销,律师:企业未申请涉嫌程序违法》两篇报道如铜镜,清晰地映照出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决策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虚拟企业”土地证莫名注销背后的权力任性
土地证,作为企业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企业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基础,更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依职权注销登记;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土地证的注销应当遵循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等环节。
然而,据中国经济法制网报道,该地块从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征用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土地伊始,到常鑫陶瓷厂,再到伊蒙第二建筑公司,最终由李根元受益,数年之间,土地所有权频繁进行了变更。
国务院国发[202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然而,该地块的土地证原件尚在李济元手中却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这无疑让人感到震惊和愤怒,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知情权被无情剥夺,这不禁让人质疑相关职能部门拍脑门决策的行政能力与水平。
中国经济法制网报道显示:2001年10月29日,鄂尔多斯土地部门仅凭“一个虚拟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一份征地协议以及“一个临时机构”(鄂尔多斯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一份函就给“虚拟企业”办理了2002年土地使用证(为鄂国用(2002)字第487号)。
时隔23年后的2024年7月1日,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企业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仅凭李根元与兴蒙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其的申请和说明就注销了该土地使用证。
离奇的是,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显示,2025年3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决定对李根元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予以撤回。原申请登记事项:申请撤回注销不动产权证号为鄂国用(2002)字第48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土地使用者为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原因: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奇葩的是20天后的4月1日,该局又发布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将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土地使用权人兴胜建材构件有限公司更正为李根元。
如此任性的行政权力,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那么,此行政行为首先侵犯的是实际拥有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李济元苦心经营20余年的建材市场惨遭兴蒙公司数次强拆并深陷囹圄。
其次,此行政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秩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土地管理部门给虚拟企业办理了土地登记,23年对该企业的合法性不闻不问。这种权力的任性行使,使得一些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70余家商户合法经营的权益,破坏了地方的营商环境,使“暖城”的良好形象严重受损。
再次,此行政行为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鄂尔多斯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两份地价迥异的函件、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登记在一虚拟企业名下,这一行政行为已然彻底逾越了行政失误所能涵盖的边界。
此地块权属迷雾重重。先是出现了为“未出生的法人”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时间与证号风马牛不相及。
此地块出让价格迥异。鄂尔多斯经改委出具了两份金额不同的函,令人对土地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这不仅反映出职能部门在土地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可能涉及到利益输送等深层次问题。
此外,强拆行为更是令人震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然而,兴蒙公司在缺乏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建材市场进行数次强拆,其手段之粗暴、速度之迅速,让人瞠目结舌,不由质疑是谁在指使一个企业肆意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那么,兴蒙公司强拆的背后,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驱动?是否有人滥用职权?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不能排除的是,当地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政绩工程等目的,不顾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强拆等手段来推动项目的实施。
同时,也不能排除一些官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滥用职权,擅自作出强拆的决定。 这些行政行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
“虚拟企业”土地使用证莫名注销危机的透视
从行政行为角度分析,鄂尔多斯市土地管理部门为“未出生的法人”办理土地使用证,证号与发证时间不匹配,这严重违背了正常的土地管理规范和逻辑。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凭个人承诺就注销土地证,全然不顾《土地登记办法》中关于证书补发及注销的规定,这种无视法规的行为,是对法治尊严的践踏。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未实地调查的情况下,草率出具证明认定征收补偿协议有效,直接导致了强拆事件的发生,让数十家商户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这一系列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凸显行政职能部门法治意识的淡薄和行政程序的混乱。
我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那么,伊盟兴胜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李根元等人与东胜市羊场壕乡郝家圪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无疑是藐视法律的违法行为。
从权益保护角度分析,李济元作为实际经营者,投资数百万元修建建材厂,与70余家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土地证原件仍在其手中的情况下被注销,建材市场遭强拆,其与数十家商户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相关职能部门不仅未能有效制止兴蒙公司的强拆,还对李济元进行行政处罚,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救济渠道受阻。
从法治秩序角度分析,整个事件中问题明显,从土地证办理的混乱,到注销程序的违法,再到强拆行为的肆意,都严重破坏了法治秩序。
其一,鄂尔多斯市土地管理局为“未出生的法人”办理土地使用证,本身就存在违规嫌疑。土地使用证号与发证时间不匹配,也让人对当时办证程序的规范性产生质疑。
其二,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凭个人承诺就注销土地证,严重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中关于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后补发及注销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涉嫌程序违法。
其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未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下,草率出具证明,认定征收补偿协议真实有效,导致强拆事件发生,使得商户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具备合法要件,属于行政违法,严重破坏了法治秩序。
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征收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被随意践踏。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更对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造成了冲击,让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
从营商环境角度分析,兴蒙公司的强拆行为与鄂尔多斯打造“暖城”的形象背道而驰。70余家商户对当地营商环境产生严重质疑,这会让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无疑是对鄂尔多斯营商环境的重大破坏。
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分析,李根元为了独占拆迁补偿款,不顾手足之情,采取不正当手段注销土地证,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公平原则,这无疑是对亲情和诚信的严重伤害。
在整个事件中,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公正地处理纠纷,分清权益归属,导致真正的权益人受到伤害,而违规者却未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公众对政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